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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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債權人 吳東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光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
符,狀附估價單債權人為「東幸鋼鋁企業社」,依登記資料顯示,該企業社為 侯幸汝 獨資)。
㈡確認債權人為何人?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