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炤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五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廖炤長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死亡,此有廖炤長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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