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五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三五八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百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游婷麟~B法官吳從周~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B書記官吳柏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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