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七七號
原告西螺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 律師被告丙○○
乙○○丁○○○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街○○○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潘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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