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票字第一四四七號裁定內,命原告給付被告如附表所示發票日、金額之本票債權,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權,均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工資六萬八千元,並簽發同額之支票向訴外人 廖福田 調現,不料,廖福田未提供現金即將支票取走,並避不見面,被告無奈又簽發面額五萬元之支票交付原告,惟為免事後廖福田重覆提供票款,遂要求原告簽發五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詎廖福田迄今仍未出面交付票款,系爭本票債權尚不存在,被告竟持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等情,業據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票字第一四四七號民事裁定為證,被告經本院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堪信原告所述為真,準此,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及利息均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院法院民事庭~B法官齊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F0~T40┌─────┬──────────┬────┬─────────┐│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甲○○│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伍萬元│八十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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