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94年3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5年2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自95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黎錦福
法官饒金鳳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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