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質權設定契約書。
二、相對人所出具之設質同意書。
三、質權設定通知書(申請書)。
四、股票附表。(欄位須包含公司種類、股票字號、股數、總股數,若包含多家公司之股票,附表請個別製作)
五、股票正反面影本。
六、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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