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0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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