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92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則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人需為抵押權人始足當之。
二、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之登載,本件聲請人乙○○並非該不動產之抵押權人,聲請人乙○○聲請拍賣相對人之不動產,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