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94年3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4年8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自94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