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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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407號被上訴人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羅慧美 已於本院94年11月30日判決前之94年7月13日變更為甲○○,有公司登記資訊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9號)可以證明。應由甲○○為被上訴人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