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9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61號
原   告 盟立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漢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
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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