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961號
原 告 盟立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漢
被 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
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