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號
原 告 逸陽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諺暘開發有限公司、 張睦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
6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
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