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鳳瑛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406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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