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87號
原 告 ROWELLMANOANTARAN( 羅威爾 )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訴訟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2
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