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湧成 (原名 林振義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 律師
黃雅羚 律師 王森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除林湧成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至同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出境、出海之限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記載(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即被告林湧成〈下稱聲請人〉原以參加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阿布達比舉行之年度頒獎典禮、同年12月7日至8日在新加坡舉行之高層執行長會議及同年12月16日至同年月19日在東京舉行之第51屆東亞足球聯盟高層執行委員會議為由,而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部分,業經聲請人撤回)。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茲聲請人以其身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長,任期將於105年12月31日屆至,為妥善處理來年事務,各足球協會亦於今年末陸續召開會議商討,而於105年10月19、20及21日分別接獲:①亞洲足球聯盟邀請於105年11月3日至5日,至卡達首都多哈參加亞洲足球聯盟第三屆行銷會議;②東亞足球聯盟邀請於105年11月6日至14日,至香港參加東亞足球聯盟男女足球冠軍賽第二輪;③日本足球協會邀請於10
5年11月21日至25日,至日本金澤參加區域足球發展會議。因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為前開跨國組織之會員國,為爭取相關會員福利、討論賽事及增加國際曝光度,聲請人實有親自參與之必要性及公共利益、正當性存在。況聲請人先前計有多次經法院暫時解除出境限制,參與國際會議及賽事,均遵期返國未曾耽擱或有遲延未歸之情事,足稽聲請人縱因個人因素涉案,於不妨礙訴訟進行之前提下,仍努力不懈,克盡其責,未敢鬆懈。茲因上開3次會議地點距離或有稍遠,為配合訂購機票、行程安排及搭機飛航時間,為此請求准於105年11月2日至同年月16日及同年11月20日至同年月26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亞洲足球聯盟、東亞足球聯盟及日本足球協會之郵件為證,堪認聲請人所述非虛。本院審酌聲請人出境事由係屬正當,且之前多次解除限制出境,出國參與會議及賽事均有如期返國,而於105年11月2日至同年月16日及同年月11月20日至同年月26日期間解除限制出境,尚不致妨礙訴訟進行,並衡酌聲請人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出庭狀況,認聲請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應予准許。並考量行程及搭機時間等因素,爰裁定自105年11月2日至同年月16日及同年11月20日至同年月26日止解除聲請人出境(出海)之限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