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19號原告 劉國豊 原告 劉國輝 原告廖 劉美惠 原告 劉美華 原告 劉美玲 原告 謝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被告 劉綱田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各依附表「應移轉之應有部分」欄所示應有部分,分別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劉國豊、劉國輝、 廖劉美惠 、劉美華、劉美玲、謝美玉與 劉國發 之其他全體繼承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9,980元(計算式:143,330元×6=859,98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劉國豊、劉國輝、廖劉美惠、劉美華、劉美玲、謝美玉與劉國發之其他全體繼承人各1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計算式:10,000元×6=6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9,980元(計算式:859,980元+60,000元=919,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36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唐佳安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應移轉之│訴訟標的價額(元,小數│││││(元/㎡)││應有部分│點以下四捨五入)│├──┼────────┼─────┼─────┼────┼────┼───────────┤│1│高雄市湖內區 劉家 │174.83│8,300│1/90│1/720│174.83×8,300×1/720=│││段421地號│││││2,015│├──┼────────┼─────┼─────┼────┼────┼───────────┤│2│高雄市湖內區劉家│3,919.99│8,300│1/90│1/720│3,919.99×8,300×1/720│││段422地號│││││=45,189│├──┼────────┼─────┼─────┼────┼────┼───────────┤│3│高雄市湖內區劉家│1,175.15│8,300│1/30│1/240│1,175.15×8,300×1/240│││段546地號│││││=40,641│├──┼────────┼─────┼─────┼────┼────┼───────────┤│4│高雄市湖內區劉家│103.50│8,300│1/30│1/240│103.50×8,300×1/240=│││段547地號│││││3,579│├──┼────────┼─────┼─────┼────┼────┼───────────┤│5│高雄市湖內區劉家│261.40│8,300│1/90│1/720│261.40×8,300×1/720=│││段554地號│││││3,013│├──┼────────┼─────┼─────┼────┼────┼───────────┤│6│高雄市湖內區劉家│67.51│8,300│1/90│1/720│67.51×8,300×1/720=│││段557地號│││││778│├──┼────────┼─────┼─────┼────┼────┼───────────┤│7│高雄市湖內區劉家│1,488.75│8,300│1/90│1/720│1,488.75×8,300×1/720│││段558地號│││││=17,162│├──┼────────┼─────┼─────┼────┼────┼───────────┤│8│高雄市湖內區劉家│27.83│8,300│1/90│1/720│27.83×8,300×1/720=│││段572地號│││││321│├──┼────────┼─────┼─────┼────┼────┼───────────┤│9│高雄市湖內區劉家│209.08│8,300│1/120│1/960│209.08×8,300×1/960=│││段708地號│││││1,808│├──┼────────┼─────┼─────┼────┼────┼───────────┤│10│高雄市湖內區劉家│87.30│8,300│1/20│1/160│87.30×8,300×1/160=│││段711地號│││││4,529│├──┼────────┼─────┼─────┼────┼────┼───────────┤│11│高雄市湖內區劉家│215.14│8,300│4/540│4/4320│215.14×8,300×4/4320│││段712地號│││││=1,653│├──┼────────┼─────┼─────┼────┼────┼───────────┤│12│高雄市湖內區海山│6,520.83│2,500│1/90│1/720│6,520.83×2,500×1/720│││段603地號│││││=22,642│├──┴────────┴─────┴─────┴────┴────┴───────────┤│合計143,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