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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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4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上訴人 王素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