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盈升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修 代理人 莊麗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鄔琬誼┌─────────────────────────────────────┐│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皇相工業有│彰化銀行三│107年5月15日│20,318元│MN0000000││││限公司曹耀│和路分行│││││││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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