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О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