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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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三公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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