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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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羅堅芳
曾炳南 被告台灣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鐘崑能 即鐘智義人被告 林義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柒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台灣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屋公司)於民國101年1月31日邀同被告即連帶保證人鐘崑能、林義忠向伊申辦綜合額度貸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約定逐筆填具申請書申請循環動用開發國內信用狀。利率約定按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278%機動按月計息,本金至各筆到期日全部清償,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其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之違約金,伊並已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墊款日核撥借款。嗣被告光屋公司於
101年6月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兩造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2項約定,及特別商議條款第
1條第2項,無須事先通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光屋公司尚積欠伊如主文第一項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台灣票據交換所拒往資料、退票理由單、動用申請書、匯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表(第5頁至第43頁)等件為證,經核上揭文書所載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內容,俱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就上開資料為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居玲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墊款日││├─────┼────────┬───┼────────┬────────┼──────┤││新台幣│起息日│利率│起息日│算標│到期日│├──┼─────┼────────┼───┼────────┼────────┼──────┤│1│692,580│自101年5月14日起│3.648%│自101年6月15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101年2月14日││││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按前開利率百│101年8月14日│││││││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1,890,525│自101年5月5日起│3.648%│自101年6月6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101年1月5日││││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按前開利率百│101年7月5日│││││││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3│974,925│自101年5月16日起│3.648%│自101年6月17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101年3月16日││││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按前開利率百│101年9月16日│││││││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4│1,036,350│自101年5月18日起│3.648%│自101年6月19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101年5月18日││││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按前開利率百│101年11月18│││││││分之十;超過六個│日│││││││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5│1,579,851│自101年5月1日起│3.648%│自101年6月2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101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按前開利率百│101年8月1日│││││││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6│246,044│自101年5月20日起│3.648%│自101年6月21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101年3月20日││││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按前開利率百│101年9月20日│││││││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738,132│自101年4月20日起│3.648%│自101年5月21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101年3月20日│││(與上列同│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按前開利率百│101年9月20日│││一債權)││││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7│812,175│自101年5月10日起│3.648%│自101年6月11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101年2月10日││││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按前開利率百│101年8月10日│││││││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合計│7,97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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