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曾秋榛 被告 簡姿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6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