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林烱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壽山 、 羅堅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羅堅榮之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