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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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張炳坤 被告張塗
王 張麗子 鄒 張麗卿 張麗虹 張麗蘭 臺北市內. 張益楨 張李菊 張麗寬 新北市八. 張榮鐘 新北市○. 周榮華 新北市八.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12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簡志龍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