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7號再審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本院99年度他字第7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