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 郭國隆 被告 郭阿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此一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印尼籍人,原告起訴未據補正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被告姓名、外國地址之印尼通用文字譯文,經本院於101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按,被告逾期迄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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