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4年度宜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王維
被   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徐緒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
日裁定諭請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16日送達,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宜
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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