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37號
原 告 鄭自強
被 告 錡陞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 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七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