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0號
原告 謝立民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被告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簡吟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