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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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4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古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52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5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