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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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2號

聲請人 劉慶星 住臺東縣○○鄉○○村○○○街0巷0號

相對人 陳雪琪 (即 陳秀蘭 之繼承人)

相對人 張宗偉 (即陳秀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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