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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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15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逢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哲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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