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56號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屏東監理站94年8月17日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95年6月22日清晨
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沿屏東縣台一線昌隆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鄉○○路口時,雖與 戴勤妹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發生車禍,致戴勤妹因而死亡,惟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有規定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當時係戴勤妹突然○○○鄉○○路衝出,異議人方會閃避不及,並無過失,且本案件尚在司法單位調查中,並未判決確定,原處分機關逕自認定異議人有過失而裁處異議人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顯有不當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就其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又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款訂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復依同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曾依該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三、經查:
(一)異議人甲○○於95年6月22日清晨5時50分許,駕駛佑祥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沿屏東縣台一線昌隆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前往台東縣載運砂石,於行○○○鄉○○路口時,未依當地路段限速70公里及閃黃燈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之警告,而以時速70至80公里之速度駕駛,適有被害人戴勤妹亦未注意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之規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由西昌路口自東向西欲橫越台一線,亦至該路口處,因異議人車速過快,看見被害人時,已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使被害人受有右肋骨多處骨折、血氣胸、左下肢骨折、腦挫傷等傷害,經送醫後,於同日7時10分許不治死亡之事實,業據異議人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車號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之行車紀錄器用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交通分隊員警 王登永 職務報告、查訪紀錄表、現場照片附卷可資佐證(見影印之相卷第6、7、8、17、21至36頁)。
(二)又被害人確因本件車禍致死,復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屬實,製有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鑑定驗斷書及相驗照片在卷可按(見影印之相卷第37至46、53至57頁)。
(三)另本件事故發生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路面乾燥無障礙物乙節,有前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可憑,是異議人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行經上開設置閃光黃燈之路口時,非但未減速接近、小心通過,反而超速通過,致發生本件事故,其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款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再者,本件經送請臺灣省 高屏澎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對異議人責任之鑑定結果,亦與上開認定大致相同,有該委員會95年8月4日高屏澎鑑字第950675號鑑定意見書附卷可參(見影印之相卷第60頁第頁)。末查,異議人因上開違規行為致人於死,經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
579號審理結果,亦認異議人觸犯刑法第273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有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579號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且異議人上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甚明確。雖判決亦認定被害人戴勤妹就本件事故亦有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之過失,而同為本件車禍肇事之原因,惟此乃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應否過失相抵之問題,並不影響異議人有過失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從而,異議人本件事故確有過失,其上開聲明異議理由,顯屬無據,原處分機關因認異議人有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因而致人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
1項第4款及第67條第3項規定(原處分漏未引用),裁決異議人吊銷駕駛執照,且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於法尚無違誤。故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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