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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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古阿鐵 被告 古鄭妹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9,081,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附表】┌─┬─────────────────┬─────┬─────┬─────┬─────────┐│編│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鎮○○段○○○○號│3,500元│2,550.07│1/1│8,925,245元││││││││├─┼─────────────────┼─────┴─────┼─────┼─────────┤│2│門牌號碼: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9鄰客│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1/1│156,400元│││庄118之1號│現值156,400元│││││││││├─┴─────────────────┴───────────┴─────┼─────────┤│合計│9,081,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