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洪文達
被 告 謝明善
訴訟代理人 陳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9時25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洪文達
被 告 謝明善
訴訟代理人 陳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9時25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