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被   告  鄒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借款契約,被告未依約還款,為此訴請被
告償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小
額循環信用借款契約約定書原本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
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