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宗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邱譯萱
        施旭凱
被   告   旺騰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19日、同年
月28日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已對相對人即被告另提出詐欺
之刑事告訴,本件應於刑事案件調查確認後,再繼續本件之
審理、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
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
即無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
查,聲請人即原告雖主張其對相對人即被告另提出詐欺之刑
事告訴,惟本件被告等人對原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
院得自為審理,並不以該刑事詐欺罪是否成立為據。從而,
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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