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矚上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矚上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矚上訴字第67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即 王槫明
號(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曾柏暠 律師 彭大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書面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略以其所涉為殺人未遂,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於審理期間,均每次到庭,並無在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嫌,且本件係被告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羈押至今近八個月,被告之事業、身體有所不堪等語。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書面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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