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建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