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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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美貴律師
張雯峰律師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駁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被告之聲請。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