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戴慕蘭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傷害致人於死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7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分別裁定自95年10月3日、95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6年2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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