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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