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欣瑜 被告 王金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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