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5號原告 徐芳妤 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被告 徐陳靜露
徐偉謙 徐鈞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分割方法欄中關於「原告徐芳妤、被告徐陳靜露、被告徐偉謙及被告徐鈞泓各按10000分之1868、1000分之5
024、10000分之1240、10000分之1868之比例分配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徐芳妤、被告徐陳靜露、被告徐偉謙及被告徐鈞泓各按10000分之1868、10000分之5024、10000分之1240、10000分之1868之比例分配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經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中附表一編號21分割方法欄中關於「原告徐芳妤、被告徐陳靜露、被告徐偉謙及被告徐鈞泓各按10000分之1868、10000分之5024、10000分之1240、10000分之1868之比例分配之」之記載,誤載為「原告徐芳妤、被告徐陳靜露、被告徐偉謙及被告徐鈞泓各按10000分之1868、1000分之5024、10000分之1240、10000分之1868之比例分配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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