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蔡莉敏
訴訟代理人  蔡楊日賀
被   告  佑甡 婦產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牟惟茜
訴訟代理人  藍芳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
三時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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