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陳祥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應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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