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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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四一號
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 律師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參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楊豐卿法官林金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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