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上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四0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仁益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二О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二ОО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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