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69號原告 王台德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告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懿德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著有規定。又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29日、104年8月3日所召開104年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事項不成立或無效。」,備位聲明則為「被告於103年8月3日所召開104年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事項應予撤銷。」,原告先位聲明雖以104年6月29日股東常會及104年8月3日之股東臨時會2次股東會所為之決議事項為確認不成立或無效之標的,然查,上開會議表決之內容均為「確認10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後者尚包括「103年度盈餘分配議案,經董事會決議,103年度盈餘不分配」之決議,原告實質上可得之客觀利益均為同一,自毋庸分次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另原告先、備位聲明中,固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惟上開決議之不成立、無效或撤銷,客觀上利益均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先、被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育萱